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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典型案例 >改装车出事故,买家卖家均需担责

改装车出事故,买家卖家均需担责

时间:2021-11-17 来源: 作者:

  随着“有车族”队伍的日益庞大,汽车改装行业受到个别车主的追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无良商家会在汽车改装过程中,将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老旧甚至报废车辆进行二次组装再次出售。这种做法,对驾驶者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害。

   

  那么,购买了改装车辆并出了交通事故,除了驾驶者本人,改装者是否也需要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林强(化名)从小痴迷汽车,初中毕业便已辍学。今年,刚满18岁的他从朋友手中购买了一辆改装汽车,怎料第一次开车上路就出了严重车祸,导致被撞行人受伤。林强对自己犯下的过错悔恨不已,但同时他也认为,在这起改装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明知车辆不合规却仍进行改装和出售的改装者,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律师、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和江钦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就是违法的,上路行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买卖、赠与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受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汤小花和江钦涛表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就是违法的,上路行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买卖、赠与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受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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