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保健政务网!
  • 首页
  • 保健资讯
  • 规章制度
  • 通知公告
  • 最新活动
  • 大众保健
  • 特殊人群
  • 旅游保健
  • 今日关注
  • 群众监督
  • 举报投诉
  • 曝光台
  • 大家说法
  • 维权援助
  • 保健法制
  • 保健法治
  • 保健活动
  • 特别关注
  • 典型案例
  • 热点访谈
  • 深度报道
  • 保健安全
  • 质量监督
  • 保健调查
网站首页> 典型案例 >改装车出事故,买家卖家均需担责

改装车出事故,买家卖家均需担责

时间:2021-11-17 来源: 作者:

  随着“有车族”队伍的日益庞大,汽车改装行业受到个别车主的追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无良商家会在汽车改装过程中,将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老旧甚至报废车辆进行二次组装再次出售。这种做法,对驾驶者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害。

   

  那么,购买了改装车辆并出了交通事故,除了驾驶者本人,改装者是否也需要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林强(化名)从小痴迷汽车,初中毕业便已辍学。今年,刚满18岁的他从朋友手中购买了一辆改装汽车,怎料第一次开车上路就出了严重车祸,导致被撞行人受伤。林强对自己犯下的过错悔恨不已,但同时他也认为,在这起改装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明知车辆不合规却仍进行改装和出售的改装者,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律师、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和江钦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就是违法的,上路行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买卖、赠与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受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汤小花和江钦涛表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就是违法的,上路行驶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买卖、赠与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受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分隔线----------------------------
  • 上一篇: 直播:1.3万元金链卖1999元 法院:商家构成欺诈判赔3倍
  • 下一篇: 双11家居网购遇新坑 退货运费高、安装成难题
推荐内容
  • 何维会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

      2025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家药监局召开深入贯彻中...

      6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召开深入贯彻中...

  • 习近平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总...

      阿斯塔纳6月17日电(记者郝薇薇 赵...

  • 市场地位声明:振德医疗,...

    引言:静脉曲张袜为以自下而上、逐渐递减的...

  • 习近平同哈萨克斯坦总统托...

      阿斯塔纳6月16日电(记者倪四义 胡...

  • 最高法召开青年法官(雄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会前...

热点内容
  • 何维会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 国家药监局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
  • 习近平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
  • 市场地位声明:振德医疗,静脉曲...
  • 习近平同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
  • 最高法召开青年法官(雄安新区)...
  • 河北首场长期照护师考试开考!
  •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离退休干部...
  • 西安市举办2025年国家基本公...
  • 张军会见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
友情链接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纪委监委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健康产业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政务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政务网 bjzw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10308号-43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