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3100000010/2020-00008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医〔2019〕77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40 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规定的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见附件),做好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二、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各急救中心(站)共同构建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相关医疗机构为市级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市患危急重症等伤病公安民警的诊疗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区公安机关,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联系人,负责本辖区内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公安民警的诊疗工作。
三、建立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各定点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公布医疗救治电话,按照优先、优质、有序的原则,最大限度确保伤病民警的生命安全。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定期沟通协调等机制,定期总结经验,通报新情况,探究新方法。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要做好警医协作,进一步拓展双方合作的深度、广度。通过完善警医工作平台大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在快速响应、技防安防和便捷行政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全市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4日
相关附件 关于加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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