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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维权援助 >问题车翻新销售 经营者担责赔偿

问题车翻新销售 经营者担责赔偿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4日,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魏先生的投诉,称其从陇西县泰华国际汽车城陇西宏吉汽贸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大众朗逸家用轿车,在定西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做首保时发现该车钢圈、轮胎、后减震器有不同程度的维修和更换的痕迹,存在旧车翻新销售的情况。魏先生为此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陇西县巩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陇西县泰华国际汽车城陇西宏吉汽贸专卖店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魏先生在陇西宏吉汽贸专卖店所购车辆确有事故维修情况,对此,定西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已出具书面证明。经营者将问题车辆当新车出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陇西宏吉汽贸专卖店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新车一台,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三万元,新车的各项保险、上牌费及税费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陇西宏吉汽贸专卖店售卖给消费者的大众朗逸家用轿车在运送途中发生事故,后更换和维修了车辆钢圈、轮毂、后减震等零部件。经营者将问题车辆交付给消费者魏先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等规定,经营者应当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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