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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维权援助 >住旅店被加收空调费 未明码标价要退款

住旅店被加收空调费 未明码标价要退款

时间:2021-06-10 来源: 作者:

  戴先生是做推销业务的,经常在外边跑。日前,他通过一网络平台在浙江省台州温岭市箬横镇预定了一家旅馆住宿,入住那天都还顺心,可到了中午气温达到了28度,戴先生比较怕热,想要开空调,却在房间里找不到空调遥控器。于是,戴先生找到旅店老板,旅店老板告知他,戴先生订的房间价格才60元,现在天气又不热,要用房间里的空调需交纳10元的空调费。戴先生认为10元钱虽少,但不合理,之前自己在外住宿从没碰到过这种情况,空调费都是包含在房价之中,从没遇到另外加空调费的事。于是戴先生就向浙江省温岭市消保委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消保工作人员认为,旅客入住酒店后开空调不付电费,不需要另行协商,这是行规,也是约定俗成的,且酒店没有在戴先生订房间的网络平台公开声明使用房间内的空调需交10元的空调费。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旅店退回戴先生收取的10元空调使用费。

  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旅店在与旅客订立合同时要把要约条件告诉旅客,即应公开声明开空调要收费,让旅客事先知道。同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但经营者应当事先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价格。旅店这一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诚实信用的规定。

  虽说宾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自己制定价格,但是必须明码标价,事先告知消费者。但是,戴先生入住的这家旅店事先没有公开作出收费声明,直到高先生找不到空调遥控器,提出要开空调时旅店才说要加收空调费,相当于是在已签订住宿合同的情况下提出,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害。

  温岭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若遇到额外收取费用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缴纳未标明的费用,同时也可以进行投诉;在正规平台预定住宿。预定前要事先掌握住宿的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商家是否有经营资质、具体退订规则等,下单前,多了解住宿情况,可适当参考其他住客评价;保留相关订房凭证。一般而言,网络订房会在网上留下订房记录、支付凭证等痕迹,但为了避免消费纠纷,建议消费者截图保留相关凭证,同时,在退房时让商家开具发票并注意保留,便于事后维权所需。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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