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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典型案例 >购买灯具“定金”起争议 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

购买灯具“定金”起争议 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满减、定金等各种营销模式花样繁多,促进消费的同时也引发不少问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江苏省溧阳市消费者协会支持起诉的一起灯具退款纠纷民事诉讼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溧阳市消协负责人作为消费者徐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据溧阳市消协负责人介绍,徐先生的新房装修需要安装灯具照明,于2020年5月17日在溧阳市某灯饰经营部店内以微信收款方式转账给商家7000元,约定购买灯具并由商家安装,时间为徐先生装修基本完成需安装灯具时,提前一周通知商家备货并安装,商家提供前期灯具布局规划设计方案,合约金额1.2万元。双方在此之前和之后没有签订灯具购买合同,也没有约定7000元为预付款还是合约定金。由于新房装修进度较慢,徐先生一直未通知商家备货并安装,商家也未催促徐先生何时安装灯具。2020年11月,该灯饰店帮徐先生同小区邻居供货的灯具安装完成,徐先生参观并向邻居了解后对该灯饰店的产品效果及专业性服务不太满意,决定取消合作并到店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商家退还7000元。该灯饰店同意解约,但不同意退还7000元。

   

  2020年12月7日,溧阳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徐先生投诉后依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灯饰店向消协工作人员及徐先生出具该经营部供货清单,上列7000元为定金,合同金额1.2万元。清单徐先生未签字确认,且徐先生反映是第一次见到供货清单。

   

  溧阳市消协经调查认为,当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给付的7000元性质,且供货灯具不属非标定制产品,只有一张未经徐先生签字确认的供货清单,且定金数额不符合《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即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新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不超过2400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徐先生即使同意供货清单上是定金,商家最起码也应退还4600元。

   

  在消协工作人员释法明理后,徐先生同意2400元为定金,4600元为预付款,表示商家退还4600元即可,但该灯饰店坚持认为供货的灯具属定制产品,7000元为定金,徐先生违约,定金全额不退,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溧阳市消协支持徐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溧阳市消费者协会推荐,徐先生委托溧阳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徐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商家退还4600元,承担相应利息及全部诉讼费用。

   

  3月15日下午,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法官在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后,建议庭后司法调解,若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溧阳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双方要经过充分的沟通,做到信息对称,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家要以过硬的商品和服务取胜,不要顶着“定金”的名号就概不退还;消费者在消费前,要采取审慎性原则,特别是金额大的商品和服务,要仔细订立合同细节,不要盲目冲动,产生消费纠纷后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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