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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04 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和实施减免责“四张清单”的函》要求,“创新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科学编制减免责清单。

  2022年我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琼药监规〔2022〕1号),对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药品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药品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近年《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相继修订出台,原《清单》的个别规定与相关法规和执法实践不相符,需要补充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清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践,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中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轻微违法行为,吸收《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琼药监规〔2022〕1号)相关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清单》共34项,其中不予处罚清单19项,从轻处罚清单2项,减轻处罚清单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清单分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种情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及适用规则依法作出决定。为解决执法实践中反映的减轻幅度问题,参照相关省市规定,明确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限度的10%。《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

    (二)根据国家药监局制订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形。

    (三)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适用《清单》的同时,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提示、批评教育、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配套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既有《清单》所列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不适用《清单》。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jdhy/zcjd/202501/t20250103_3797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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