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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 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 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5-01-04 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原则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原则。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提示、批评教育、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配套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要求。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及适用规则依法作出决定,但是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限度的10%。

      三、适用例外。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不适用《清单》。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琼药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xls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zcfg/zhl/202501/t20250103_3797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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