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注销宁夏泰和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公司须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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