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保健政务网!
  • 首页
  • 保健资讯
  • 规章制度
  • 通知公告
  • 最新活动
  • 大众保健
  • 特殊人群
  • 旅游保健
  • 今日关注
  • 群众监督
  • 举报投诉
  • 曝光台
  • 大家说法
  • 维权援助
  • 保健法制
  • 保健法治
  • 保健活动
  • 特别关注
  • 典型案例
  • 热点访谈
  • 深度报道
  • 保健安全
  • 质量监督
  • 保健调查
网站首页> 保健时评 >拒不配合买方过户 合同有效依约履行

拒不配合买方过户 合同有效依约履行

时间:2021-07-05 来源: 作者: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房者收到购房款后却拒不配合买方过户,法院依法判决卖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某村房屋拆迁改造中,许某和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将其名下的一套老房子置换为一套60平方米和两套80平方米的楼房。楼房尚未建成交付时,许某将其中60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了郭某。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约定,乙方郭某一次性把购房款付给甲方许某,将来村里分房时,甲方协助乙方抓阄、更名、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签订协议当日,郭某将购房款全数付给了许某。

  楼房建成后,许某将房屋交付给郭某居住,郭某应许某要求又支付了超出面积购房款、大修基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在村里统一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时,涉案房屋登记在了许某、米某夫妇名下。此后郭某多次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许某数次推脱,拒不配合。无奈之下,郭某将许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房屋协议》有效及两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诉请许某夫妇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起诉后,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支付了保全费。

  庭审中,两被告认可《买卖房屋协议》合法有效,但称原告未及时交纳涉案房屋物业费,影响了他们其他房屋应有的物业服务,提出原告赔偿其8000元,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路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许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米某对该协议亦认可,两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故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郭某与许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被告许某、米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原告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被告应及时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被告拒绝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周宵鹏)

------分隔线----------------------------
  • 上一篇: 购买车位不符标准 解除协议返款付息
  • 下一篇: “快递盲盒”的虚火该降温了
推荐内容
  • 何维会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

      2025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家药监局召开深入贯彻中...

      6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召开深入贯彻中...

  • 习近平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总...

      阿斯塔纳6月17日电(记者郝薇薇 赵...

  • 市场地位声明:振德医疗,...

    引言:静脉曲张袜为以自下而上、逐渐递减的...

  • 习近平同哈萨克斯坦总统托...

      阿斯塔纳6月16日电(记者倪四义 胡...

  • 最高法召开青年法官(雄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会前...

热点内容
  • 何维会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 国家药监局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
  • 习近平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
  • 市场地位声明:振德医疗,静脉曲...
  • 习近平同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
  • 最高法召开青年法官(雄安新区)...
  • 河北首场长期照护师考试开考!
  •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离退休干部...
  • 西安市举办2025年国家基本公...
  • 张军会见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
友情链接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纪委监委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健康产业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政务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政务网 bjzw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10308号-43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