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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4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04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12月30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快2024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要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精神,以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规定,开展“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二、目标任务
国家谈判药品和“双通道”管理政策,继续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有关规定。
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地的跟踪和督查,重点关注国谈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情况,强化医疗机构药品保障和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及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药品进院,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对时常通过“双通道”处方流转的国谈药品,应建议医疗机构纳入采购目录和门诊使用,维护参保患者就医购药的便利性。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遴选形成了《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4年版),与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同步实施。
(二)转为常规目录的国谈药品继续保留“双通道”管理,期限为2年。
(三)《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版)》中的“环孢素滴眼液(Ⅲ)”药品因调出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5年7月1日起不再纳入“双通道”管理。
(四)继续执行28号文有关规定,各地应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销售情况的监测。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解决问题
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将《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中74个新增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目前我省共有514个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412/t20241231_66001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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