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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5-01-04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查看政策解读: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以下简称《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4〕7号)规定,在《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基础上,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工作

  《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六部分构成,并分甲、乙类。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不得自行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对《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商品名进行限制。

  为保障用药连续性,对《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国家谈判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按原医保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并仍按原医保支付标准享受“双通道”和单独支付政策,过渡期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

  二、着力规范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在我省的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实际市场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价格支付。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对国家谈判药品,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三、切实提升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一)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各采购平台要通知相关药品企业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医保药品目录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国家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与国家医保局组织的现场竞价的企业,在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

  (二)落实医保目录药品进院使用工作。一是医保部门要大力推动药品落地实施。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并加强协议管理,要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并加强考核。积极组织医疗专家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进行解读,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医保药品目录内新增药品的了解。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我省“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另行通知。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外配目录,对国家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优先将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不得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肽类激素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本机构用药目录。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对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结束转为常规乙类的药品,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继续将其纳入本机构药品用药目录和外配目录。

  (三)建立药品配备使用监测机制。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以《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为基础,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追溯码、医保药品云平台等渠道,收集、完善、维护本地医保药品配备、流通、使用信息,加强对本地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各地要加强监管,对于指引参保人通过非“双通道”方式外购国家谈判药品的医疗机构,要予以提醒、约谈,并纳入飞行检查重点对象。持续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定期反馈国家谈判药品使用、支付等方面情况。

  (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推动“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根据《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设计新产品或者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进医院,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34号)同时废止。

  

  《2025年版广东药品目录》落地过程中,各地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

  1.凡例.pdf

  2.西药部分.pdf

  3.中成药部分.pdf

  4.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pdf

  5.中药饮片部分.pdf

  6.医疗机构制剂(西药部分).pdf

  7.医疗机构制剂(中成药部分).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hsa.gd.gov.cn/zwdt/snkb/content/post_4641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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