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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保健法治 >【3号案例】手表坏了,只换新不维修合理吗?

【3号案例】手表坏了,只换新不维修合理吗?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

  消费者魏女士于2018年11月末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智能手表,2020年12月末在使用过程中手表后盖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充电。消费者致电品牌售后服务热线要求维修,被告知,此产品已经过了保修期,不再提供售后服务只能换新,且此款产品配套的零部件已经停产,即使在保修期内,也只能做置换处理。魏女士认为此款产品2018年中旬才上市,距今才2年多的时间,生产商以零部件停产为由拒绝售后维修非常不合理,于是到我会投诉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我会接到投诉后,随即联系该企业负责处理投诉的部门,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会希望该企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产品质量法》“三包”规定,尽快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妥善处理消费投诉。最终在我会反复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魏女士可付费维修智能手表。

  【法律点评】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付费维修还是以换代修。经营者应该提供付费维修或以换代修等方式供消费者选择,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消费电子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加快,致使产品的配件配备不足,而企业在权衡更换或维修所带来的收益后,选择了更有利于其经济效益的更换产品的方式进行售后,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在此,广东省消委会呼吁企业要履行自己作为生产者的义务,切实履行国家的“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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