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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21年5号(总10号)消费警示 “天津人优选”不得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

时间:2021-06-21 来源: 作者: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21年5号(总10号)消费警示“天津人优选”不得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

  【案情简介】

  消费者许女士在微信小程序“天津人优选”支付现金购买“很高兴认识你”商家特价优惠券,3月想使用该优惠券时被客服告知:该餐券已经过期,无法使用,不能退款也不能延期。消费者不认可“天津人优选”对优惠券规定,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原路返回当时购买该券的费用。

  【处理过程】

  市消协受理该投诉,向微信小程序“天津人优选”的经营方天津生活百事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回复,在市消协发函催办后,该公司4月19日函复市消协。该公司解释:“没有收到快递电话提醒告知送来此信件,今日才在前台角落处看到,并非有意逾期不处理此投诉。”“已短信形式告知,临期尽快使用。过期后我司联系过商家愿意延期。现已后台操作退款。”

  此后,针对此投诉中发现的“天津人优选”小程序销售页面中存在“下单付款后将不设退换服务,如过期未使用即自动作废”等内容,市消协建议该公司对销售页面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修改。该公司函复表示:“优惠套餐抢购属于商家短期促销行为,所以需要设置一个有效期。”“超出有效期过久消费者未到店会造成商家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会在商品详细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效期,及不设置退换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协观点】

  市消协认可天津生活百事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予消费者退费的投诉解决方案。

  同时,天津市消协认为,“天津人优选”小程序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下单付款后将不设退换服务,如过期未使用即自动作废”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服务是否到位都能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天津生活百事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秉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修订相关格式条款,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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