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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保健法治 >【6号案例】突遭生病无法出行,可适用不可抗力主张退款吗?

【6号案例】突遭生病无法出行,可适用不可抗力主张退款吗?

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3日,消费者马先生在网上购买了景点住宿及门票,计划3月19日前去游玩,但3月15日其孩子突然发烧,经医院确认短期内不宜外出,于是马先生立即联系景点方,以孩子突然生病不能外出游玩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退款或延期门票,而景点方表示不能退款,如需延期则要另外支付同等价格的费用。双方协商无果,马先生遂向广东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接诉当天,省消委会在了解掌握案件经过及事实后,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判断消费者无法出行的缘由属个人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但考虑到消费者确实有实际情况需要取消行程,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耐心解释的同时,为帮助消费者减少损失,依据其提供的小孩病历凭证,与景点方反复协商,使其最后同意给消费者退票退款。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但个人生病、受伤、单位或家庭有事等原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本案中,小孩突然生病不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以及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消费者在小孩生病后,主动联系景点,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景点方应终止合同,但可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经省消委会协调,景点方不仅同意取消合约,同时免除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其举措值得肯定。

  省消委会温馨提醒:选择预付款旅游消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出行,为免造成个人损失,应提前与商家协商请求解除合同,如协商不成,可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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